中國歷史古建筑設計建造工官管理制度
工官制是中國古代對于建筑的管理制度,周朝到春秋戰國時代就形成了。專門為皇帝建造宮殿的,或者為皇帝打造器物——做家具、服裝這類東西的工匠,就是工官。因為工官們的工作產品,屬于社會最高層次的享用品,所以被嚴格管理。今天北京的故宮,頤和園,北海,清東陵清西陵,承德避暑山莊等全都出于一個家族之手——樣式雷家族,這就是工官制度的遺痕。
工官制度規定,皇家的建筑有固定人員,而且世襲承傳,不準轉業。保證最高建造技藝保證傳承下去。樣式雷家族,從雷發達起,七代人都為皇家服務,這種制度保證了建造的最高技藝的傳承?,F在能看到的皇家建筑,樣樣都美,建筑的比例,尺度,造型,都是無可挑剔。但是別的地方的古建筑,都死工匠憑著經驗建造,水平有高有低,但皇家建筑個個都美,這是工官制度對建筑水平的保證。
工官制度是中國古代中央集權于官本位體制的產物。工管是城市建設和建筑營造的具體掌管者和實施者,對古代建筑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
古代自周至漢,國家的最高工官司稱為"司空",漢代改為"將作",掌修作宗廟,路寢,宮室,陵園土木之工。到西漢,稱為"將作少府",東漢改為"將作大臣",后又稱"少匠","少監",到隋朝的時候在中內政府設計"工部",用以掌管全國的土木建筑工程和各種工務。
工官集制定法令法規,規劃設計,征集工匠,組織施工于一身,實行的是一攬子領導與管理。直到清康熙時,才出現"樣房",即樣式雷的出現。實現了古建筑設計的專業分工。匠戶,是元朝諸色戶計(戶籍制度)的一種。明朝保留了下來。 元朝政府強迫人民必須世襲其職業,匠戶由于有特殊技能,尤其受到重視。匠戶在戶籍上自成一類,必須在官府的手工業局、院中服務,接受官府管理,不許任意改變戶籍。 由于所分配到的工作與個人專長未必相符,又不能改變,許多匠戶常被迫自行出錢雇別人代工,沉重的負擔往往使匠戶家破人亡:如明太祖朱元璋的父、祖本為“淘金戶”,但因家鄉已無金可淘,被迫種田購買黃金交差,不久即破產,全家逃亡。
元朝匠戶的來源有二﹕一是蒙古在長期征伐過程中虜獲來的工匠以及被抑逼充當工匠的俘虜;一是從民間簽發來的手工工匠和并非工匠的普通百姓。 元政府在大都設立了大量局﹑院,因而聚集的匠戶也最多,僅制造氈罽的工匠即在二萬戶以上,金玉瑪瑙工匠有三千余戶。平定江南以后,元政府一次就簽發工匠三十萬戶,經過揀選后,還留下十萬戶左右。估計元代匠戶應在二十萬戶以上。此外,還有隸屬于諸王投下的大量匠戶。 匠戶的數目在明代十分龐大。洪武二十六年,輪班匠達十二萬九千余名。宣德時天下工匠“數倍祖宗之世”。嘉靖四十一年(1562),須交納班匠銀的輪班匠達十四萬二千余名。隆慶五年(1571),住坐匠仍有一萬五千余人。匠戶在戶籍上自成一類,必須在官府的手工業局﹑院中服役,從事營造﹑紡織﹑軍器﹑工藝品等各種手工業生產,由各局﹑院和有關機構直接管理。不允許他們隨意脫籍,必須世代相襲,承當指定的工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