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筑公園內下月起禁設私人會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國家旅游局、國家宗教局、國家文物局十部門《關于嚴禁在歷史建筑、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嚴禁在歷史建筑、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私人會所。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專家指出,這是繼去年底中央紀委、中央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發通知,要求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以及今年以來中央教育實踐活動辦通知,把整治“會所中的歪風”作為教育實踐活動反“四風”重要內容之后,中央層面又對清理整治私人會所做出具體部署。與此前的中央文件相比,此次十部門規定更加具體、全面,可操作性強。
■ 焦點
1
什么私人會所該被整治?
規定明確,所涉及私人會所,是指改變歷史建筑、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閑、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
規定列出了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
2
已設立私人會所如何處置?
相對于一些地方以關停方式“一刀切”處理,規定列出了四種不同情況的處置方式:沒有合法手續或者手續不健全的予以關停;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予以停業整治,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象、范圍、形式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轉型或者停業整治;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非經營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產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租賃合同到期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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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徇私舞弊怎樣追責?
值得一提的是,十部門規定還提出,要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歷史建筑、公園等公共資源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監督。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暢通監督渠道,認真受理舉報,對違規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歷史建筑
本規定所稱歷史建筑,是指各級各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中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的建(構)筑物。
●公園
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具有相應設施和管理機構的公共綠地;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游覽觀賞、休憩健身、文化娛樂、科學普及等活動的公共場所。
■ 專家說法
此次中辦、國辦轉發住建部等十部門規定,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嚴肅查處違規私人會所的堅定態度。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丁元竹
將中央意志轉化為黨規政紀,十部門規定也是落實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具體體現。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認為,清理整治歷史建筑、公園等的私人會所是中央推進反腐倡廉的重要行動。一段時間以來各地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顯進展,但不乏仍有人在頂風作案,也會有“漏網之魚”,發布十部門規定,是更好落實中央要求,不斷完善制度建設,堵住監管死角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