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火災的預防保護措施
1引起古建筑火災的因素
1.1 材料因素
古建筑的木構件經過多年自然侵蝕,使木質腐蝕、干燥、疏松,含水率較低;古建筑多選用柏木、松木、杉木、樟木、楠木等優質木材,其油脂含量高,有的表層又涂有大量的油漆涂料,極易燃燒;古建筑的油漆彩繪以及屏風、掛畫垂簾等裝飾也大多具有易燃性。
1.2 結構因素
古建筑多為木質結構,其木柱、木梁、斗拱等支撐著巨大的屋頂,嚴實緊密,熱量和煙霧不易散失,使古建筑易發生轟然坍塌;古建筑木構件并非均為完整的原木,有的為木料拼接而成。在發生火災時,木材的裂縫和拼接的縫隙,成了火勢向縱深蔓延的途徑,加快了燃燒速度;古建筑通常為組群布置,殿堂之間常用廊道相接,容易使火情蔓延擴大,火燒連營,造成嚴重損失。
1.3 地理環境因素
古建筑一般都是建在較高的臺基之上,或崇山峻嶺之上,交通不便,且各建筑單體之間間距較小,無消防通道,消防設施和水源無法滿足施救要求;單體或建筑群屋體高大聳立,接觸點高,地處雷擊多發區,極易引起雷電火災。
1.4 人為因素
廟宇燒香拜祭、祭天地等宗教活動,焚香紙等用火,工作居住人員炊煮、取暖、照明用火,以及游客亂丟煙頭、帶進火種或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稍有不慎,可導致火災。
2古建筑火災的預防措施
2.1 改善古建筑自身的防火條件
在古建筑的可燃構件和裝飾部分涂刷防火涂料,但要求不能改變色彩質地和尺度;利用先進的無線、光學探測技術,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設備、自動滅火裝置以及向消防人員自動報警的通訊系統,但要求不得改變建筑的形象和結構的完整性;用阻燃劑對古建筑內的棉、麻、絲、毛等織物制品進行處理。
2.2 建章立制,加強消防意識
(1)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要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和文物保護規定,明確責任,逐級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并主動配合消防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2)建立管理機制,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設立義務消防隊(消防員),制訂防火滅火的預案,建立和完善各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管理制度,并建立防火檔案。
(3)定期進行防火知識培訓,加強工作人員的消防意識,普及消防安全知識,提高群體防范能力,有效增強預防火災的自覺性和有效性。
2.3 加強宗教活動用火的管理
將在殿內燒香、點蠟和燃點油燈改為在殿堂之外的安全地帶設置焚香爐亭,做到專人看管,人離火熄。每天清理蠟燭殘枝、香頭,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可使用安全可靠的替代性物品來替代易引發火災的點火蠟燭;如必須在殿內點油燈,應固定在安全地點,把燈放置在玻璃缸內,并設專人看管;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等。
2.4 加強其他用火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物內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安裝煤氣管道;在生活區的炊煮爐灶與煙囪的設置,必須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內吸煙。
2.5 加強電氣火災的預防
(1)在列為重點保護的古建筑內新安裝的電氣線路和電氣設備,必須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并嚴格執行電氣安裝規程。
(2)電氣工程的安裝和施工經嚴格審批后,應由實踐經驗豐富、技術力量雄厚的電氣工程部門承擔;安裝工程結束后,須經供電部門和消防監督部門共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通電使用。
(3)古建筑內、文物集中的庫房、展室內,電氣線路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套金屬管敷設,不得將電線直接敷設在可燃的構件上。
(4)在殿堂內應用60瓦以下的白熾燈泡,禁止使用碘鎢燈等大功率照明燈具和電爐、電水壺等電加熱器,所用照明燈具應遠離可燃、易燃物。
(5)古建筑物群內的各個殿堂、庭院、文物集中的堂室,凡用電照明的,均應在室外安裝開關箱,做到人離電斷;其保護(險)裝置,嚴禁使用銅絲、鐵絲、鋁絲等其他金屬代替。
(6)嚴禁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拉亂接電線或增設照明設施;確有需要拉線時,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安裝時應采用合格器材,不得架設在可燃、易燃物質的上方。
2.6 加強避雷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古建筑物因其結構、用途、性質及所建地理環境與一般建筑物不同,更容易遭受雷擊,故均應設有防雷設施。古建筑防雷設施應按照要求進行安裝,并選擇合適的地點,設計短時雷電預警;同時,根據景區內建筑物的實際情況,設置防護場所。防雷設施應在每年雷雨季節之前進行仔細檢查,防止明裝導體銹蝕或損傷、折斷,保證完好有效。若發現銹蝕在30%以上的要及時更換。雷雨過后及時查看接閃器有無因雷電發生熔斷或破損。避雷設施應每年至少檢修一次,全面測量接地裝置有無變化,電阻和電阻值超過10歐時,再對接地系統進行全面檢查。
2.7 在古建筑范圍內應設計、布置消防供水系統
在有消防管道的地區,參照有關規定設置消火栓,或根據地區實際情況修建消防水池,設置消防水缸;同時,應按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配備輕便滅火器。
2.8 開設防火線
古建筑周圍應開設防火隔離帶,并及時清除古建筑內及周圍的枯草,以免在周圍發生火災時殃及文物古建筑。同時,在進行綠化時,應考慮樹枝不宜與古建筑相交。
2.9 設置消防標志
在風景名勝區內旅游熱點應設立明顯的防火標志、消防指示牌,嚴禁將易燃、易爆和導火物品帶入景區內,以最大限度減少引發火災的可能性,確保景區內古建筑的消防安全。
3結語
我國已經為古文物和古建筑消防安全做了很多的工作,早在1984年2月28日文化部、公安部就頒布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近年來也有不少風景區被列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這也有利于景區內文物古建筑的保護。但是這些還遠遠不夠,古文物古建筑的火災還在不斷發生,寶貴的文化遺產民族遺產還在不斷地流失。因此,我們更應該立足于防控,消除各種引起火災的因素,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燃”,讓古建筑遠離火災,讓這些寶貴的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民族遺產永遠地流傳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