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的管理及對策
本文針對我國古建筑特有的歷史、文化、科學價值和消防安全特性,結合當前古建筑的火災特點,深刻分析了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防火對策。
古建筑是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是國家文明的重要標志,是全人類共同的寶貴財富。它不僅留下了人類文明進步的歷史痕跡,同時也預示著人類未來發展進步的方向。古建筑是罕見的無法替代的財產,發生火災后,具有不可再生性,對研究我國歷史,對廣大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增強民族自尊心,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和發展旅游事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受歷史條件的限制,古建筑多為三、四級建筑結構,耐火等級低,火災荷載較大,如果發生火災,火勢較難控制,極易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和影響。因此,加強對古建筑消防管理,保護好古建筑不受火災的侵害,是各級政府和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下面就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對策和大家做以探討:
一、我國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
(一)古建筑的耐火等級低,建筑毗連,組群布局,無防火分區
我國的古建筑文化歷史悠久,寺、廟、殿、塔等具有獨特的構造,大多以木材為主要材料,采用土木結構或磚木結構,這種以木構架為主的建筑形式多樣,正是這種結構形式,奠定了古建筑容易發生火災的物質基礎,使其耐火等級為三、四級。同時,古建筑內懸掛的綢緞、纖維織布,大量的彩繪、錦繡等物,香客送來供奉的香燭、紙張都是可燃、易燃物,大大增加了古建筑的火災荷載。由于大多數古建筑建造時間久遠,火災荷載大,無防火分區,失火后蔓延迅速,如杭州的靈隱寺、舟山的普陀寺在整體布局上都以庭院為單元組成形式多樣的組群。一些大型的古建筑群,殿宇林立,樓閣相望,沒有防火分隔和防火間距,若其中一處起火,必將株連成片,火燒連營。古建筑的通風條件一般都比較好,殿堂高大寬闊,發生火災時,氧氣供應充足,燃燒速度相當驚人。許多古建筑都建筑在高高的臺基之上,特別是鐘樓、鼓樓、門樓等建筑,更是四面迎風。還有一些古建筑坐落在高山之巔,情況更加突出,起火后,風助火勢,很快就付之一炬。
(二)古建筑遠離城鎮,水源缺乏,道路不暢,消防設施器材短缺
大多數古建筑遠離城鎮,通訊不暢,水源缺乏,不利撲救。一是距離消防隊較遠,許多古建筑建于環境幽靜的高山深谷之中,一旦發生火災,設在城鎮的消防隊鞭長莫及;二是水源缺乏。一些缺水地區和高山上的古建筑,連生活用水都比較困難,消防用水就更成問題;三是消防通道不暢。古建筑因為古老,在設計施工時,根本就考慮不到消防車輛等現代化裝備的應用,缺乏現代消防通道是普遍存在的。一些高山的古剎道觀,根本就無車可通,一些古建筑,坐落在老街深巷,道路狹窄、距離較遠,消防車輛根本無法接近;四是消防設施和器材短缺,自救能力差。重要建筑沒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設置自動消防設施,沒有按照要求配置滅火器材。從目前的情況看,古建筑普遍存在自救能力欠缺的問題,既沒有足夠的訓練有素的人員,也沒有具有一定威力的滅火設備,有些寺廟連滅火器都沒有。不少火災發生后,因不能及時取用消防器材、消防水源,使小火釀成大火,最終是望火興嘆。
(三)古建筑功能復雜,防雷設施差,用火用電多,火源電源管理難度大
目前,我國的古建筑功能復雜。一是當作旅館、飯店、食堂、招待所、學校、宿舍的現象普遍存在,有的出租用作生產車間、物資倉庫、辦公場所,有的使用液化石油氣,嚴重違反《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使用功能復雜,火災隱患重重;二是有的寺觀教堂沒有安裝避雷設施,或雖有但不起作用,容易引起雷擊火災;三是有的寺廟、道觀香火旺盛,宗教及迷信活動頻繁,如燒香、焚紙、點蠟等,寺廟內做飯、取暖、電氣線路老化,電器設備陳舊,電線沒有穿管且直接敷設在柱、梁、檀、椽上,臨時亂拉亂接,不符合電氣安全技術規程要求,游客亂扔煙頭、火柴、打火機等。如1987年8月24日,北京故宮景陽宮因未安裝避雷針受雷擊發生火災,雖盡力撲救,但建筑結構受到嚴重損壞。
(四)古建筑單位對消防工作不重視,組織制度不健全,責任制不落實
具體表現在:一是古建筑單位領導僅重視宣教接待、陳列維修、資料征集研究保管工作,沒有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客觀上輕視消防工作;二是沒有分管消防工作的領導和做具體消防工作的人員,把消防工作看成可有可無,無關緊要;三是消防安全組織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沒有,有的單位組織制度掛在墻上,沒有落實到具體崗位責任人;四是缺乏消防設施,對已有的消防設施也不作定期檢測;五是沒有義務消防組織、消防預案,已有的也沒有組織進行演練,職工不懂得使用、維護、保養消防器材,不懂得疏散逃生知識。
二、我國古建筑的防火安全對策
(一)加強對古建筑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體系
一是要認真貫徹落實《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進一步明確文物部門為古建筑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古建筑管理與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切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二是要明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各級消防安全組織和規章制度,明確并落實逐級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明示報警電話及火情報告制度、交接班制度和獎懲制度,落實每日防火巡查、夜間值班巡查工作,切實做到對初起火災早發現、早報警、早撲救;要定期進行全面的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四是建立防火檔案,將古建筑和管理使用的基本情況,火災隱患整改情況,火災事故的原因、損失、處理情況等等一一詳細記錄在案;五是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訓練,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二)綜合規劃,合理利用,改善防火條件,創造安全環境
一是凡是列為古建筑的,除建立博物館或參觀游覽的場所外,不得用來開設飯店、茶館、旅館、招待所和生產車間、物資倉庫以及職工宿舍、居民住宅等;二是禁止搭建臨時易燃建筑,以避免破壞原有的防火間距和分隔,凡與古建筑毗連的易燃棚屋必須拆除;三是對一些重要古建筑的木構件部分,應噴涂防火涂料以增加耐火性能,古建筑內的棉、麻、絲、毛紡織制作的飾物,應做阻燃處理;四是一些規模較大的古建筑群,應考慮在不破壞原有格局情況下,設置防火墻、防火門進行防火分隔,消防車無法到達的重要古建筑,除在山頂以外,都應開辟消防通道;五是在城市間的古建筑,應利用市政供水管網,安裝室外消火栓,在郊野、山區的古建筑,以及消防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的古建筑,應修建消防水池,配置必要的滅火器。
(三)加強古建筑的用火、用電、雷擊和香火的管理工作
一是古建筑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安裝煤氣管道,炊煮用火的爐灶、煙囪必須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供游人參觀和舉行宗教活動的地方,嚴禁吸煙,并應當設有明顯的標志,因維修需要,臨時使用焊接、切割設備的,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安全措施;二是凡列為重點保護的古建筑,除磚、石結構外,國家有關部門明確規定,一般不準安裝電燈和其他電器設備,古建筑的電器線路,一律采用銅芯絕緣導線,并用金屬穿管敷設,不得將電線直接敷設在梁、柱等可燃構件上,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在重點保護的古建筑內,不宜采用大功率的照明燈泡,禁止使用表面溫度很高的碘鎢之類的電光電源和電爐等加熱器,燈具和燈泡不得靠近可燃物;三是高大的文物古建筑,應視地形、地物需要,安裝不同的避雷設施,每年雷雨季節來臨之前,必須對所有古建筑的避雷裝置進行檢查和測試,對不符合要求的避雷設施,必須立即修復,不能存在僥幸和麻痹心理;四是燃燈、點燭、燒香、焚紙應規定地點和位置,并指定專人負責看管,最好以殿堂為單位,集中一處,便于管理。點蠟燭應有固定的燭臺,以防傾倒,發生意外。香爐應用非燃材料制作,嚴禁用木板制作,放置香、燭、燈的木制供桌上,應鋪蓋金屬薄板,或涂防火涂料,以防香、燭、燈火跌落在上面引起火災。焚燒紙錢、錫箔“化錢爐”,必須設在殿堂外,選擇靠墻角避風處,用非燃材料制作。
(四)拓寬經費渠道,增加消防投入,不斷完善消防設施,增添消防器材
一是將古建筑單位消防經費列入地方財政計劃,加大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采用先進的消防科技,對重要場所、重點部位設置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消火栓系統,安裝電視監控及消防廣播系統,并實行集中控制和管理;二是各級政府、財政和文物、旅游等部門應積極改善古建筑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設施,有關部門要將古建筑單位的消防規劃納入政府整體規劃同步實施,對已設有市政消防水源的古建筑應當對現有的消防給水系統進行改造,以滿足消防用水量和水壓要求;三是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在場所明顯位置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并加強對其的日常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五)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一是各級政府、文物、民宗等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和各新聞單位要大力開展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消防安全常識;二是聘請公安消防部門的消防監督人員擔任老師,定期給員工上消防課,學習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以及古建筑保護的法律法規,提高員工的整體消防安全素質和群眾保護古建筑消防安全的自覺性;三是要定期對古建筑管理人員、僧侶及信教群眾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努力提高僧侶及信教群眾的消防安全意識,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進行演練,增強自防自救能力。